机关党委会议事制度

发布者:机关党委发布时间:2021-10-13浏览次数:1893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党委对所辖部门决策的监督,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机关党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主要议事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第六款:“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之规定,确定主要议事范围: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各项规定,研究其贯彻落实的决定与意见。

2、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具体指导支部开展工作。

3、讨论、审批机关党委所属单位党员发展工作。

4、研究和部署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6、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7、研究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机关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

2、机关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机关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4. 机关党委会由机关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

5.机关党委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三、机关党委会议事程序

1、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机关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凡属重大决策或政策性较强的问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在会前通知党委委员。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采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

2、机关党委会对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3、机关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印发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